確定工程造價的方法主要有四種。
,由當事人約定。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當事人約定時,有規定的,按照規定確定,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約定。1997年11月,我國《建筑法》第十八條規定:“建據有關規定,建設工程造價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雙方約定是確定工程造價的主要途徑。
二是確定招標投標,有利于提高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水平。有利于嚴格執行基本施工程序,降低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率,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根據我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1.能源、交通、郵電、水利、城市設施、生態環境保護等與公共利益有關的基礎設施項目;
2.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社會福利、商品房等公共事業項目;
3.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包括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納入財政管理的各類專項建設資金、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等項目;
4.融資項目包括使用發行債券、對外貸款或擔保、政策貸款、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特許經營融資等項目;
5.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資金的項目。包括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外國及其機構貸款、國際組織或外國援助資金等項目。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應當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制定。招標活動不受地區、部門的限制,不得歧視潛在投標人。但在實踐中,部分建設單位和建設單位違反規定,未經招標直接承包,或者合同未按照招標內容明確約定工程造價,使招標流于形式。
第三,協商確定。是由雙方約定或者委托有關部門鑒定。
第四,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定。以上兩種方法往往涉及鑒定問題。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專門問題,應當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部門鑒定。工程造價的核定,按照有關施工管理法律法規,委托建設銀行或者建設工程定額管理站進行。目前,一些地區委托設計院等法定鑒定部門以外的部門對工程造價進行核定。這種委托不符合要求,也影響證據的使用。因此,委托鑒定應當委托法定鑒定部門。此外,人民法院在鑒定過程中應當積極組織配合鑒定部門工作,因為法院是案件審判的組織者和指揮官,鑒定部門協助法院工作。鑒定能否按照法院的要求進行,直接涉及到每個鑒定結論的準確性和實用性,不能將委托書交給鑒定部門。等待結論,往往達不到預期效果。